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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澳深教育发布时间:2020-08-26浏览量:

  第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服务,引进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深圳工作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 知》(人社部函〔2016〕18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 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工作 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 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温馨提示:毕业2年内可以通过应届生渠道申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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