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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文章来源:澳深教育发布时间:2017-12-27浏览量:

  一、申请范围

  2016年3月23日起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接收应届毕业生、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和首次调入的在职人才。2016年3月22日前曾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引进审批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因学历晋升需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学历晋升的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二、申请发放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二)年龄条件: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即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

  (三)发放条件: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备注:

  1、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2、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3、新引进人才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正在租住公租房。

  4、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

  (1)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领取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2)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和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3)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

  (4)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

  (5)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已享受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

  (6)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5、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已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得再次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但2016年3月23日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0号)颁布之日前,已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市政府令273号)领取了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可按照《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规定的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补发差额的申请方式为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无需前往受理窗口办理或重复提交申请)。

  三、引进审核文件

  根据新引进人才类别的不同,引进审核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以及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

  四、申请期限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五、补贴标准

  本科15000元/人、硕士25000元/人、博士3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1、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首次申请:

  (一)注册及申请。申请人登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注册个人账户并提交申请。系统将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社保共享平台,提取并核查申请人户籍、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市、区申请人名单。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人员名单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员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申请未审核通过的,可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放。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2、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补发差额部分:

  (一)申请。由系统自动发起补差额审核程序,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社保共享平台,提取并核查申请人学历、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符合发放条件者列入公示名单;不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可在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登陆“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系统”再次提出补差额申请。

  (二)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拟发放人员名单在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放。人力资源部门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备注:

  1、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信息审核以审核时的信息状态为准。

  2、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户籍、社会保险及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等方式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终止发放补贴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并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由其相关征信机构依法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3、异议及问题处理

  涉及个人信息(姓名)修改、申诉、复议以及投诉等,申请人需到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系统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租房补贴受理部门提交申诉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纳入下一期审核名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1、对户籍核查结果有异议:提供有效的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2、对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核查结果有异议:提供市、区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二)如申请人姓名变更,需本人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其租房补贴受理部门填报变更信息。

  1、有效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需具有曾用名信息);

  2、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验原件)。

  3、个人声明(包含姓名变更的具体时间及决定机关,以及承诺提供信息属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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